保育师(员)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
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,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,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 依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,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,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,制定了《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。
保育员(师)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(2015 年版)》为依据,严 格按照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18 年版)》有关要求,以“职业 活动为导向、职业能力为核心”为指导思想,对保育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 进行规范细致描述,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新标准将“保育员”职业名称变更为“保育师”,增加了二级/技师和一级/高 级技师两个职业技能等级。
职业名称:保育师
职业编码 :4-10-01-03
职业定义:在托育机构及其他保育场所中,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、安全看护、营养喂养 和早期发展工作的人员。
职业技能等级: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,分别为:五级/初级工、四级/中级工、三级/高级工、 二级/技师、一级/高级技师。
普通受教育程度:高中毕业(或同等学力)。
职业能力特征:身心健康,人格健全;热爱婴幼儿,认真负责;亲切和蔼,善于沟通;观察 敏锐,身体灵活。